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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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p, Inc. v. SRK Technology LLC案摘要: IPR2020-00820 (Oct. 21, 2020); 於Dec. 17,
2020按§ II.A 指定為先例; Droesch主判,由Braden及Boudreau意見加入 |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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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RK於加州中區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以專利侵權為由對Snap提出控訴之後,Snap提出對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數個以聲請IPR進行挑戰。憑著平行的聯邦地區法院訴訟,SRK辯稱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依35 U.S.C. § 314(a)應該行使其否絕成案的裁量權。在點出Fintiv案中概述的六要素之後,該委員會判定每一個要素不是偏重利於成案,就是中立的。因此,該委員會拒絕行使其否決IPR成案的裁量權。依序點出Fintiv案中的六要素的時候,該委員會首先觀察到在平行的聯邦地區法院程序中暫緩已經被許可,這“極偏重於不行使否決成案的裁量權”。此外,聯邦地區法院的案件仍在其早期階段中。例如,“重點是”聯邦地區法院仍未發佈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的命令。而且,IPR聲請中以及平行法院程序中所提出的問題並未重疊,因為兩程序中所用的先前技術是不同的。進一步地,如果IPR被允許進行,關於可專利性的問題對於聯邦地區法院可被簡化。權衡全部的六個要素之後,該委員會裁定其依§ 314(a)不宜行使否決成案的裁量權。
Sotera Wireless, Inc. v. Masimo
Corp.案摘要:
No. IPR2020-01019 (Dec. 1, 2020);
(於Dec. 17, 2020按§ II.A
指定為先例;
Chagnon主判,由Cocks及Wieker意見加入
在Masimo向加州南區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Sotera提出專利侵權起訴之後,Sotera提出了IPR聲請。Masimo辯稱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依35
U.S.C. § 314(a)應該行使其否絕成案的裁量權。該委員會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