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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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gi與首次銷售原則在數位作品中的應用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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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Bobbs-Merrill,國會將「首次銷售原則」加入1909年的著作權法中,並一直保留到1976年的著作權法中。當然,在1909與1976年,法院及國會主要面對的是實體複製品與唱片,例如書籍、黑膠唱片以及光碟。這些類型的實體複製品與唱片可以輕易轉售而無需進行新的複製。然而,現今大量媒介是以數位方式傳輸及使用。確實,在最近的一份報告中,美國唱片業協會發現,2018年上半年音樂產業收入的87%來自串流媒介與數位下載,其中數位下載約佔此總數的12%。由於數位媒介的上傳、下載及傳輸必定需要複製,因此尚不清楚首次銷售原則是否或如何適用於線上合法購買的受著作權保護的數位媒介的轉售。如以下更全面所描述,ReDigi的軟體是經特別設計,以允許iTunes歌曲的購買者利用首次銷售原則將這些歌曲轉售到次級市場。 III.
ReDigi的業務 ReDigi於2009年成立,其目標是利用首次銷售原則來創造「賦能技術、並為合法購買的數位音樂檔案的合法轉售提供市場」。詳言之,ReDigi旨在允許合法轉售購自iTunes的音樂檔案。為此,ReDigit創建了名為「音樂管理器」的軟體程式,由用戶下載至其電腦。一旦下載,音樂管理器會分析要轉售的數位檔案、驗證該檔案是從iTunes合法購買的、並掃描該檔案以尋找篡改的證據。如果該檔案通過這些測試,則ReDigit系統允許轉售該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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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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