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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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29)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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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而言 第八巡迴法院:在Teter v. Glass Onion, Inc.案中,地方法院肯認以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為抗辯理由,援引了第九巡迴法院及第三巡迴法院之主要案件,但沒有論述這兩方案間之差異,或第八巡迴法院亦尚未明確適用之事實。在Edina
Realty, Inc. v. TheMLSonline.com案中,另一地方法院在將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作為侵權之“抗辯”時,則固守第三巡迴法院之做法(註一)。法院適用修正之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其分析強調在Century
21案中認為最重要之那些因素,而非以《新孩子(New
Kids)》之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評估取代分析。 第九巡迴法院:第九巡迴法院首先闡明在《新孩子(New
Kids)》案中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測試:在以下情況下,允許使用他人商標:a)如果不使用商標就無法即刻識別產品或服務;b)該使用僅包括該識別該商標所必需; 及 c)該使用並不暗示商標持有人之贊助或認可。雖然三要素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測試取代了法院九要素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但第三要件可作為評估混淆誤認之代理(註二)。 註一: (“當被告提出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辯時,第八巡迴法院沒有討論哪些因素最相關...。”) 註二:參Bd. of Supervisors of Louisiana State Univ. v. Smack Apparel Co.肯定的(aff’d),Bd. of Supervisors for Louisiana State Univ. and Agric. & Mech. Coll. v. Smack Apparel Co. 訴訟文件移轉命令被駁(cert denied) (“正如第九巡迴法庭[在新孩子中]所認知的那樣,在沒有任何關係、贊助或背書之暗示(即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情況下,對商標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在商標法規定範圍之外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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