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月號     (346)

DEEP & FAR

 

 

 
2020年民法修法內容-年齡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10912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條文將於11211日開始施行,其修正內容如下:

1.      調降成年年齡

原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為20歲,然刑法第18條規定滿18歲即具有負擔刑事責任之能力,造成刑法與民法認定負擔刑事責任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未修法前產生年滿18然未滿20之人需負擔刑事責任,然民事賠償責任卻可能由法定代理人承擔之不合理現象。故為符合現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本次修法調降成年年齡至18歲。

然調降成年年齡影響廣泛,故民法總則施行細則增訂第3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1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 者,自同日起為成年(第2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第3項)。」,亦即,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

2.      修正結(訂)婚年齡

原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性年滿17歲,女性年滿15歲始能訂婚;原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性年滿18歲,女性年滿16歲始能結婚。此種規定顯係性別歧視下之產物。終於109年底,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均為17,結婚年齡一律均為18,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