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6)

DEEP & FAR

 

 

◎歐盟設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一件共同體設計所授予的權利

一件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在一個絕對的基礎上對其所有人授予一個排他權,亦即,不論使用被爭議之設計是否已從該被保護的設計被複製。

對照之下,如果該被爭議的使用起因於複製一件被保護的設計,一件未註冊的共同體設計之所有人只能防止第三方從事任何上列的行為。如果來自於由可能被合理認為非與可由大眾取得的設計熟悉之一位設計者的一件獨立創作,該被爭議的使用不被認為來自於複製一件被保護的設計。

當在侵權訴訟中嘗試在一個會員國之主管共同體設計法庭前要訴諸一件未註冊的設計,此權利所有者有時候有證明該設計作為一件未註冊共同體設計之保護要件已滿足之困難(尤其,該設計係何時、何地及如何首次可由大眾取得),以及此宣稱侵權者已複製該設計(雖然該歐洲審判法庭最近已加強未註冊的設計所有者之地位(ECJ, 13.02.2014, C-479/12 –H. Gautzsch v. MBM Joseph Duna; 19.06.2014, C-345/13-Karen Miller v. Dunnes Stores))。

一件共同體設計所授予權利之耗盡及限制

─當一件被保護設計被結合或此一件設計已被附麗之一件產品在歐聯(EU)的領土由該共同體設計的所有者或依其同意而被上市,他不再有權能禁止其使用,例如:在此EU內再販賣。此原則被稱為“權利之耗盡”,而且可能一件共同體設計所授予權利之最重要限制。(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