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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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9-1852, -2323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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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water West Industries, Ltd. v. Alleshouse等人,案號第2019-1852, -2323號(聯邦巡迴法院(南加州),2020年11月19日)。 Richard Alleshouse和Yong Yeh為與水上公園景點相關的三項專利的發明人,且他們的公司Pacific Surf Design是受讓人。Alleshouse的雇主Wave Loch僱用了他,直到他與Yeh開展業務並構思出獲得專利的發明之前。 Wave Loch的繼任者Whitewater West
Industries針對違反合約及發明人關係的更正而起訴Alleshouse、Yeh和Pacific Surf Design。Whitewater聲稱,根據加利福尼亞法律,依據Alleshouse與Wave Loch簽訂的僱傭合約的條款,Alleshouse有義務向其轉讓專利。Whitewater還聲稱,Yeh被不當地列為每項專利的發明人。地方法院裁定,根據州法律Alleshouse的僱傭合約是有效的,且Alleshouse違反該僱傭合約,以及Yeh被不當加入為發明人。 在上訴中,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加州商業與職業守則》禁止“跨越所有權資訊保護和計誘雇用後發明的發明讓與條款”。Alleshouse的僱傭合約中的發明讓與條款係“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並且不限於使用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以構思出發明的情況。同樣,Whitewater也承認了兩個重要事實:“首先,系爭發明是直到Alleshouse先生離開他在Wave Loch的工作以後才被構思出來的;其次,Alleshouse先生在獲致專利的發明時沒有使用屬於Wave Loch(現為Whitewater)的任何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根據此記錄,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僱傭合約中的發明讓與條款無效,因此不存在違反合約的情況。而且由於沒有違反合約,Whitewater對於更正發明人關係的請求也未能通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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