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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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一) |
· 中原大學生物科技學系 · 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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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X Corp.控訴Applications in Internet Time, LLC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於2020年10月2日的意見(第IPR2015-01750號) (於2020年12月4日指定為判例) 因聯邦巡迴法院發回重審,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指出,本身已失去聲請多方複審時效性的Salesforce是否應載明為RPX的IPR聲請之真實利益關係人。委員會採用「聯邦巡迴法院的告誡:『依國會本意,”真實利益關係人”一詞具有廣泛的普通法含義』」。委員會聚焦於「真實利益關係人(RPI)的『兩個相關目的』在立法歷史中提出的要件,即通過以下方式避免各方「一事再理」:(1)確保與IPR聲請人有足夠密切關係的第三方,依35 U.S.C.§315(e)禁反言條款,受所立案IPR最終決定書面的結果的約束。(2)保護專利權人必須防禦其專利免受相關方透過35
U.S.C.§315(b)所為遲來的行政攻擊」。 在考慮了有證據力的紀錄之後,委員會確認Salesforce是RPX的真實利益關係人。 在分析“高度依賴事實的問題”時,委員會考慮了RPX的商業模式,RPX在IPR中利益的解釋、在確定是否提交IPR聲請時,RPX是否將Salesforce的利益納入考慮、Salesforce與RPX的關係、Salesforce在IPR的利益、RPX是否代表該利益、Salesforce是否真正希望對專利複審查、Salesforce和RPX委員會成員重疊的事實以及有關RPX與Salesforce之間溝通的證據。 委員會指出真實利益關係人調查之範圍比要求明確的請求、資助或控制證據更為廣泛,而非要求考慮以上所述因素。在此,證據表明:「RPX代表著從Salesforce的利益到Salesforce的受益,並因此,在提交IPR聲請時,RPX有效地表現的好像Salesforce曾要求RPX採取行動」。因此Salesforce是「明確的受益人」,其有「與RPX預先存在的、已建立的關係,並因此是真實利益關係人。」因此,委員會終止了先前的立案決定,並否決多方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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