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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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去但未被忘懷:上訴法院澄清刪除著作權管理資訊的責任(四)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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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結論
雖然$2,500至$25,000法定損害賠償加上律師的費用,以及所稱被侵權作品不必被登錄的事實,可能誘惑潛在的原告提出1202條的索賠,但原告須證明被告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移除CMI將「誘使、致使、有利,或隱匿」原告作品之侵權,則建立了一潛在地顯著的勝訴之障礙。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Stevens案表明僅只知道CMI被移除是不足以建立責任。明顯地,以稀疏的1202條之上訴先例,法院完全依靠其自我解讀法條語言及立法歷史。令人感興趣是,其它法院是否跟隨其領導,以同樣的態度解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