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5)

DEEP & FAR

 

 

 

專利判例總結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Apple Inc.等控訴Fintiv Inc.

IPR2020-00019號,PTAB2020513日的意見(於2020713日指具教育性)。

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得依35 U.S.C.§314(a)行使其裁量權而拒絕在有並行地方法院訴訟的情況下受理IPR。在此IPR的早期判例命令中,委員會提出了「當專利所有人由於並行程序超前狀態的裁量性拒絕而提出抗議時,系統效率、公平性及專利質量的平衡考量」的六個要素:

1.      若程序已受理,法院是否准許中止或存在可以准許的證據;

2.      法院的審判日期與委員會預計最終書面決定的法定期限有多相近;

3.      法院及當事方在並行程序中的投入;

4.      在聲請書和並行程序中所提出的問題之間的重疊部分;

5.      並行程序中的聲請人及被告是否是同一當事方;以及

6.      其他影響委員會行使裁量權的情況,包括成功機會。

委員會在決定拒絕受理時,運用了這些要素。第一個要素是中立的,因為沒有一方要求中止地方法院的訴訟。第二和第三個要素權衡了「某種程度上支持裁量性否決」。地方法院審判原定在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期限的前兩個月開始進行,而且當事方已在地方法院案件中投入了精力,但在審判前「仍需進一步努力」。

接下來,權衡第四和第五個要素都支持裁量性否決。在IPR及地方法院的案件中,「相同的請求項都基於相同的習知技術而受到質疑」,「而聲請人在地方法院提出其他論點的事實是不相關的」。同樣地,根據第五個要素,地方法院案件中的聲請人及被告是同一方。

最後,對於第六個要素,委員會解釋:「在決定是否行使裁量權而不受理的過程中,沒有必要進行全面的成功機會分析,而是當事方可能會在基於要素的分析中指出,特別是「優勢或劣勢」,以幫助委員會決定是否成功機會偏向一邊或另一邊」。在此,委員會「對成功機會的初步檢查」表明,聲請人的挑戰包含某些弱點,這些弱點整體上並沒有優於裁量性否決的其他要素。

根據情況,委員會同意專利所有人的觀點:「受理審判將是對委員會資源的無效率使用」,並因此,委員會根據第314(a)條行使其裁量權而拒絕受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