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5) |
DEEP & FAR |
◎歐盟設計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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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的範圍及藉由一件共用體設計而被授予的權利
保護的範圍
一件共用體設計保護範圍包括任何對被告知使用者並沒有產生一種不同整體印象之設計。再者,從事發展其設計的設計者自由程度必須被納入考慮。
一件共用體設計之保護範圍之定義就其取決於“被告知的使用者”而非一般使用者是醒目的。相關被告知使用者被認為具有先前揭露設計的知識(大約是在一位消息靈通而具合理觀察力與慎重的一般消費者(商標法相關)之知識,及能詳細觀察可能存在於相衝突設計間微小差異之一位專家或專業人員的知識之間)。此被告知使用者,不必為一設計者或一位技術專家,知悉存在於所屬領域的各種設計、擁有關於那些設計正常包含特徵之一定程度知識,而且,由於他對相關產品的興趣,當他使用它們時,展現一個相對高程度的注意(歐洲審判法庭,20.10.2011, C-281/10 P, Grupo Promer)。
一件共同體設計所授予的權利
一件共同體設計之所有人有排他權以使用該設計以及防止任何第三方沒有他的同意而使用。此使用之排他權特別涵蓋產品(該設計所結合或附麗)之:
•製造、要約、或上市,
•輸入或輸出,
•使用、
•為此等目的而進貨。(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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