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一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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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訴訟期間可以重新釋明動機考慮所立基之通常技術知識?Sumitomo Seika Chemicals Co., Ltd. v. Nippon Shokubai Co., Ltd.,案件編號2015 (Gyo-Ke)10247(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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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Nippon Shokubai (NS)於2012年獲得了與一種紙尿布中吸水劑用途有關的專利。針對NS的專利,Sumitomo在2014年向日本特許廳(JPO)提出了無效審判。在審判進行期間,NS要求更正請求項,且JPO於2015年接受了更正,並駁回了Sumitomo的要求。Sumitomo在2015年針對JPO的判決向IPHC提出了上訴。
NS系爭專利的更正後請求項1請求如下:
一種在紙尿布中的一吸水劑的用途,該紙尿布使用以下吸水劑…,其中該劑包含一吸水性樹脂,該吸水性樹脂包括部分中和的聚丙烯酸鈉鹽的一交聯產物,該交聯產物藉由與具有兩個或更多的可聚合未飽和基團或反應機團的一內交聯劑共聚或反應而獲得,該吸水性樹脂的表面附近進一步以一表面交聯劑進行一交聯處理…,以及混入一離子阻斷劑…
本案中的主要問題之一關於:是否可以在法院訴訟期間,重新釋明動機 (其為否定進步性的主要因素之一)被考慮所立基通常技術知識?IPHC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下:
在JPO的判決中,JPO首先發現,系爭發明與先前技術(p.a.r.)1揭露的發明之間的差異之一(差異1)是:
在前發明將與表面交聯劑進行交聯處理之前的“部分中和的聚丙烯酸鈉鹽的產物”指明為“一交聯產物”及“藉由與具有兩個或更多的可聚合未飽和基團或反應機團的一內交聯劑共聚或反應而獲得的產物”。然而,在後發明將上述產物指明為“一產生聚合物”、“藉由使用0.03至0.4%重量比的一過硫酸鹽 (例如過硫酸鉀及過硫酸銨)作為聚合引發劑、將水溶性乙烯基單體 (例如丙烯酸或丙烯酸鹼金屬鹽)聚合而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