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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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8-1635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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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CO, LLC v. Emerson Electric Co.等人,案號第2018-1635號(聯邦巡迴法院(PTAB)2020年11月17日)。 鑒於最高法院對Thryv, Inc. v.
Click-to-Call Technologies, LP案的判決,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對SIPCO的專利符合CBM複審資格的門檻裁決根據35 U.S.C. § 324(e) “是不可上訴的裁定”。聯邦巡迴法院還認為,真實的證據支持上訴委員會的結論,即SIPCO專利的某些請求項是顯而易見的。 在Thryv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
314(d)的“不可上訴”條款,上訴委員會對於根據§ 315(b)早期訴訟是否阻擋多方複審程序(IPR)立案的裁定為“最終且不可上訴”。將該裁決適用於此處討論的CBM程序時,聯邦巡迴法院認定,CBM複審須根據§ 324(e)中的“類似、實質相同”的規定,並且專利符合資格進行CBM複審的裁決是“明確地和專有地與提起程序的決定有關”。因此,聯邦巡迴法院得出以下結論,根據§
324(e),上訴委員會關於專利是否符合CBM複審資格的裁定不可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也審查了上訴委員會認為SIPCO專利的某些請求項是顯而易見的裁決。由於真實的證據支持上訴委員會的裁決,因此聯邦巡迴法院肯認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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