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5)

DEEP & FAR

 

 

 
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十四)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然而,如先前所述,在聯合專利法庭協議能夠生效之前,它必須由至少13個國家(包含前年中生效歐洲專利之最高數目的三個國家—目前為德國、法國和英國)所批准。因此,唯有在聯合專利法庭協議已經由英國批准之後,才能生效。首相梅伊在2016年11月28日宣佈:不管英國脫歐,為使聯合專利法庭盡速開始工作的目標,英國將批准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更是最近地,女王陛下和女王陛下最尊貴的樞密院在聯合專利法庭(豁免和特權)決議(對於英國而言,批准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所需的第二輪立法之最終文件)上簽署。所述主題的評論員,像是Alan Johnson即相信英國會在2018年正式批准聯合專利法庭協議,而使英國成為(在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第89條下)完成批准程序的第一個授命國家。

聯合專利法庭協議規定:聯合專利法庭必須作為一個整體而運用聯合法律,尊重它的首席,並與歐洲司法院合作以確保它的正確與統一適用。聯合專利法庭必須藉由依賴後者的判例法並藉由根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67條之要求初步裁定,以在正確地解讀聯合法律中與歐洲司法院合作。(伴隨歐盟條約的歐盟運作條約是歐盟的兩個主要條約的其中之一。有如羅馬條約起源,歐盟運作條約藉由闡明歐盟權力對於立法的範圍、和歐盟法律運作所在那些區域中的法律原則,形成歐盟法律的詳細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