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5)

DEEP & FAR

 

 

逝去但未被忘懷:上訴法院澄清刪除著作權管理資訊的責任(三)

by NYSBA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V.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

在上訴時,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注意到第1202條須要被告知道,或者有一合理的基礎知道,其行動將「促使、致能、有利,或隱匿」侵權的證據,並認定原告未能成功證實此一精神狀態要件。原告的爭辯是由於CoreLogic的軟體妨害辨認侵權相片的詮釋資料方法,一個侵權者可能可以使用該等相片而不被偵知。該法院發現這「僅只辨認一個不論何時當CMI被移除時,將會存在之一般可能性」(該法院稱其為一無說服力的泛用方法)。

反而,該法院認為一原告提出一1202(b)索賠,「必須做出一肯定的釋明,例如藉由證明一過去的『行為模式』…被告知道其行動的可能未來衝擊」。該法院指出立法歷史表明:課予法律責任,被告必須知道,或者有一合理的基礎知道,移除或改變CMI,或散布沒有CMI的作品,將幫助侵權。其因此認為原告必須釋明更多於僅是移除CMI詮釋資料會消除一個發現及辨認侵權影像的方法。反而是,要獲得簡易判決,原告必須提供因為移除或改變CMI,未來侵權可能發生的證據。

在本案中,該法院認定因為原告未能成功提供任何CoreLogic的移除CMI破壞了原告的著作權監理努力的特定證據,法定意圖/因果的標準未能達到。確實,一位原告在他其供詞中作證,當一張相片被發佈在網路上時,他不知道詮釋資料被保留了。此外,原告未能成功證明CoreLogic的散布不動產相片將「促使、致能、有利,或隱匿侵權」。該法院指出他們沒能辨認任一侵權實例,更別說是因該軟體的自動移除CMI而引起行為所必須的模式。因此,該法院認為他們未能證明移除詮釋資料「將」,在法規要求的預測意義上,使其更易於侵權而不會被偵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