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5) |
DEEP & FAR |
|
ReDigi與首次銷售原則在數位作品中的應用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I.
序言 美國著作權法第109(a)條規定的首次銷售原則通常允許包含受著作權保護作品合法製作的「複製品」或「唱片」的所有者轉售該複製品或唱片,而不會侵害著作權持有者的散佈權。例如,如果某人購買了光碟形式的音樂專輯,那麼此人有權轉售該專輯的副本。但是,多年來,尚不清楚首次銷售原則要如何應用於數位作品。甚至,Mimmer指出:「從低端到高科技的過程常常會引起混淆。這種現象在將[首次銷售原則]應用於計算機軟體的判例法的背景中已經顯現出來」。像計算機軟體一樣,混淆也已圍繞著首次銷售原則在數位媒體的應用,例如從iTunes購買及下載的歌曲。第二巡迴法院在Capitol
Records LLC v. ReDigi Inc.案中的最近裁決在此問題上提供了某種澄清。 II.
首次銷售原則 在授予著作權持有者的專有權中,著作權法第106(1)及106(3)條授予著作權持有者分別複製及散佈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權利。具體來說,第106(1)條授予著作權持有者「複製唱片或複製品中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權利,而第106(3)條授予著作權持有者「藉由出售所有權或其他所有權轉讓、或藉由出租、租賃或出借,向公眾散佈受著作權保護作品複製品或唱片」的權利。然而,該法以使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合法購買人受益的方式限制了著作權所有者的散佈權。將首次銷售原則編纂成文的該法第109(a)條規定:「儘管有第106(3)條規定,依本法合法製作的特定複製品或唱片的所有者、或由該所有者授權的任何人,未經著作權所有者的授權,有權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該複製品或唱片的持有。」 |
||
|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