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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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什麼都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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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併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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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統計,台灣於108年有13,4524對伴侶結婚,離婚對數則有54,346對,結婚率日漸下滑,然離婚率年年攀升,故越來越多人好奇如何保障婚後財產,以及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亦即,結婚時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者,則為法定財產制。若欲離婚財產之分配,有些人會認為財產直接一人一半,但這是錯誤觀念,依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所謂差額,係指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上開權利之性質,乃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自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及行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可資參照)。因此,夫妻一方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逕為請求他方移轉其名下之特定財產,其所得分配之標的,僅係其財產之差額而已。」亦即,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無法要求他方移轉特定財產,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只有「財產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