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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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值未直接對應於所請求的濃度,但在技術上與之相關時,是否應接受基於工作實例中指出的數值對成分濃度的更正?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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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實例2說明如下: 將水加到15份發酵醋(酸度:10%)、6.5份鹽、...、0.0028份蔗糖素、...成為100份,向其中加入適量的月桂樹和辣椒,以製備液體製劑。將獲得的液體製劑和脫鹽的黃瓜以4至6的比例混合並裝瓶,以製成比不添加蔗糖素而製成的漬菜具有更適中的酸度的漬菜。 在JPO的決定中,JPO發現「0.0028重量%」是液體製劑中蔗糖素的濃度,而不是所確認對酸度有掩蓋效果的漬菜中蔗糖素的濃度,且因此漬菜中蔗糖素的濃度是未知的;並判定其非以實例2為依據得出蔗糖素濃度的下限為「0.0028重量%」,且因此該更正引入了新的技術內容。 但是,IPHC推翻了上述JPO的決定,如下所述。 (1)如JPO所發現的,「0.0028重量%」是液體製劑中蔗糖素的濃度,而不是所確認對酸度有掩蓋效果的漬菜中蔗糖素的濃度。 (2)但是,在技術上很清楚的是,由於源自黃瓜中的水分,漬菜中蔗糖素的濃度低於0.0028重量%。 (3)一旦證實在漬菜中低於0.0028重量%的蔗糖素濃度對酸度的掩蓋效果,基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揭露內容及一般技術知識,本領域技術人員很清楚漬菜中0.0028重量%的蔗糖素濃度可產生對酸度的掩蓋效果。 (4)因此,認可該說明書揭露了在產品中「0.0028重量%」的下限可產生對酸度的掩蓋效果;且因此,該更正是在說明書的揭露範圍內進行,並且沒有引入新的技術內容。 最終,IPHC維持SEG的上訴,並撤銷JPO的決定。 沒有針對此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該決定是最終且有約束力的。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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