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3)

DEEP & FAR

 

 

 

專利判例總結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Dana-Farber Cancer Institute, Inc.控訴Ono Pharmaceutical Co.

聯邦巡迴法院(美國馬薩諸塞州)於2020714日的意見(第2019-2041號)。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地區法院的判決,即兩名研究人員弗里曼博士Dr. Freeman和伍德博士Dr. Wood在多項與獲得諾貝爾獎的癌症免疫療法相關的專利上,應與本莊博士Dr. Honjo一起被視為共同發明人。

系爭該專利請求項涉及一種通過給予針對T細胞上特異性受體-配體相互作用的抗體來治療癌症的方法。本莊博士發現T細胞上抑制受體PD-1的存在。本莊博士後來與弗里曼博士和伍德博士合作研究關於PD-1/PD-L1路徑。該夥伴關係於2001年結束。

經過庭審後,地方法院裁定弗里曼博士和伍德博士對請求的發明的概念做出了一些重大貢獻,使他們成為發明人。

在上訴中,聯邦巡迴法院解釋說:「一項共同發明僅僅是兩個或多人共同努力解決所解決問題的合作產物。」 共同發明人必須「(1)以某種重要方式為發明的醞釀或付諸實施做出貢獻,(2)當對整個發明的重要性進行衡量時,對請求的發明做出質量上非不重要的貢獻,以及(3)所做的不只是向真正的發明人解釋眾所周知的概念和/或當前技術狀態。」

Ono Pharmaceutical以各種理由對弗里曼博士和伍德博士的角色提出了挑戰,包括他們的貢獻「已經公開,且因此在所主張的醞釀之前就屬於現有技術。」聯邦巡迴法院並沒有動搖,說明:「一個複雜發明的發明關係可以依據不時對醞釀作出部分貢獻,且沒有原則上的理由僅因該工作部分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在醞釀之前已公開,而可以低估合作者所做的真正貢獻。」

在分析了「地方法院做出的廣泛事實裁決之後」,聯邦巡迴法院得出法院的裁決「顯然沒有錯誤,且法院沒有做出任何法律上的錯誤」的結論。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