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3)

DEEP & FAR

 

 

◎歐盟設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優先權

來自一件前申請案的優先權

在巴黎公約任何會員國,或確立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協議之任何會員國內自一件內國申請案的申請日起六個月內,要提出主張一件註冊的共同體設計之申請案而主張該最先的申請案之優先權是可能的。

優先權效果是此最早的申請日將視為對一件共同體設計之申請案的申請日。

要主張優先權,要申請一份優先權的證明文件及一份該前申請案的影本。若該優先權文件的語言不是諸如英文、德文、法文、西班牙文及義大利文等內部市場統合局(OHIM)的語言之一,OHIM可以要求那些語言之一的一份翻譯。

展覽會優先權

若一件註冊共同體設計之一個申請人已在一場官方或官方認可的展覽會揭露該設計要被併入或係它欲被應用到的產品,他可以在六個月的期限內主張該設計在該展覽會之最早揭露的優先權。

此類展覽會必需落在1928年在巴黎簽署而且最後在1972年11月30日修訂的國際展覽會的公約之條款內。該申請人必須提出證據,即由該展覽會負責工業財產保護之權責機關在該展覽會發出他已在該展覽會揭露該設計之一份證明。

審查程序

在此審查程序,OHIM將先審查是否授予申請日的如上所述要件已被遵守。(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