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3)

DEEP & FAR

 

 

當世界發生碰撞時:打擊仿冒藥的智慧財產權和公共衛生意涵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而且,即使如世衛組織之國際機構為建立國際協議做出了努力,談判破裂主要是由於人們在這些問題上可察知之缺乏中立性。 例如,世衛組織在2006年成立了國際醫療產品防偽國際工作隊(IMPACT)作為公共和私營部門行為者間的伙伴關係,而建立“在國家之間跨地區協調網絡,以停止生產、貿易、和銷售假藥”的目標。但是,許多成員國批評IMPACT,認為作為公眾衛生機構,世衛組織不應從事智慧財產執法措施。 IMPACT因此失去了世衛組織的支持和參與。 總體而言,從這些最近的例子中得出的結論是,未來條約談判必須以更加透明和民主的方式進行論壇(例如WHO),並且必須代表所有利害相關之議題,以獲得普遍性支持。

B.運用私營部門

    因為合法的藥品供應鏈是造假者的熱門目標,所以不論有或沒有條約,能夠勢在必行且做的是運用私營部門以打擊假藥。除了可能既昂貴,複雜又耗時所推出的防偽技術之外,也有便宜和更直接的私營部門追求的途徑。例如使用社交媒體的公共意識之廣告宣傳,具有成本效益又快速。鑑於製藥行業每年在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廣告上花費了巨額資金,這些活動還為公司與消費者的互動提供又一個平台,並增強品牌誠信度。尤其是輝瑞公司“假冒者很聰明,但您可以更聰明”這樣的策略的廣告系列,其中包含一個視頻系列YouTube致力於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假藥的醫學訊息及其檢測。在這方面,它將促使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與私營部門合作,以幫助提高消費者的意識;這樣措施不僅有助於保護公眾健康,而且也將有助於保護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