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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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值未直接對應於所請求的濃度,但在技術上與之相關時,是否應接受基於工作實例中指出的數值對成分濃度的更正?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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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榮源FFI股份有限公司(San-Ei Gen F.F.I., Inc.) v. 鹽城捷康蔗糖素製造有限公司(JK Sucralose Inc.),案號2016(Gyo-Ke)10157(2017年7月19日裁定的判決) 專利權人San-Ei
Gen F.F.I.(SEG)於2007年獲得了一個有關用於掩蓋酸度的方法的專利。JK Sucralose(JKS)針對SEG的專利於2014年向JPO提出無效審判。在審判程序中,SEG要求更正請求項,但是JPO駁回該更正,並於2016年做出無效決定。SEG於2016年針對JPO的決定向IPHC提出上訴。 在更正系爭請求項之前,SEG專利的請求項1如下: 一種用於掩蓋酸度的方法,包括將一含量的蔗糖素添加到包含發酵醋及/或蘋果醋的一產品或包含咖啡萃取物的一產品中,該含量為該產品的0.000013至0.0042重量%。 經更正系爭請求項後,SEG專利的請求項1如下: 一種用於製成包含發酵醋及/或蘋果醋的一產品的酸度的方法,包括將一含量的蔗糖素添加到該產品中,該含量為該產品的0.0028至0.0042重量%。 在這種情況下的主要問題之一關於:當數值未直接與所請求的濃度相對應,但是在技術上與之相關時,是否應接受基於工作實例中指出的數值對成分濃度的更正。IPHC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如下: 在無效審判的過程中,SEG基於實例2的揭露申請請求項1的更正。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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