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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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去但未被忘懷:上訴法院澄清刪除著作權管理資訊的責任(一)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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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介紹
在Stevens v. CoreLogic公司案中,第九法院確認一判決:基於被告缺乏意圖侵權的必要條件的理由,被告未違反禁止故意刪除著作權管理資訊(CMI)的著作權法第1202法條。CMI索賠已成為被告尋求彌補未授權線上使用他們作品的弓中一個日漸普及的箭筒-在第二巡迴審判庭地區法院一個經常的訴訟主題。明顯地,不像一個著作權侵權索賠,1202法條在缺乏著作權登記下,授權法定損害賠償。Stevens案代表一個重要的上訴判決強調在此類索賠的法定的”精神狀態”限制。如Stevens案表明,刪除著作權管理資訊只有在如果明知其可能會肇致進一步的侵權而做了,才可起訴。
II.1202(b)法條
著作權法第1202(b)(1)條規定:「…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其將促使、使能、有利於、或隱瞞一個任意的侵犯」著作權,「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或法律授權,任何人不得故意移除或改變任何著作權管理資訊」。
著作權法第1202(b)(3)條規定:「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其將促使、使能、有利於,或隱瞞一個任意的侵犯」著作權,「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或法律授權分發、任何人不得散佈、為散佈而進口、公開表演作品、作品副本、或唱片,知道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或法律授權,著作權管理資訊已被移除或改變」。
至於違反第1202條的補救,法條第1203(b)(5)條規定一個法院可酌情決定判還律師費給勝訴的當事人,而第1203(c)(3)(B)條允許一被告去彌補(作為一真正損害的備案)從2,500美元至25,000美元範圍內的法定損害賠償。如前所述,不像該法第412條,其要求及時登記,俾得受侵權的法定損害賠償,第1203條不包含如此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