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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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中的超連結:在不中斷網際網路下平衡表意自由與著作權及名譽保護 |
吳佩玲 專利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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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所提出的案例中,ECtHR批評匈牙利法院對超連結案件施加嚴格責任。其認同在每個案例下需要對超連結的張貼是否引起責任進行單獨評估,並且其確定了以下相關問題: 1. 新聞工作者認可被評擊的內容? 2. 新聞工作者重複了被評擊的內容(未認可)? 3. 新聞工作者只是超連結到被評擊的內容(未認可或重複)? 4. 新聞工作者知道或其已可以合理地知道被評擊的內容是誹謗性或其他非法行為? 5. 新聞工作者以真誠的態度行事、尊重新聞工作的道德操守、並履行負責任的新聞工作所期望的盡職調查?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注意到,444.hu文章只是提到可以在YouTube上找到對吉普賽社區領袖的採訪、以及提供了一種經由超連結對其進行存取的工具,而本身並未評論或重複該採訪。法院也注意到,在444.hu文章中未提及Jobbik,並且作者在文章中均未暗示經由超連結可存取的狀態是真實的,或者他認可這些內容或對此承擔了責任。 Pinto de Albuquerque法官寫了協同意見書,其中他詳細闡述了法院的推論,結論如下: 總而言之,Web(作為一種技術)並非旨在以被告國政府規定的方式運作,其中經由超連結傳播資訊本身始終是一種「思想內容」。這種方法引出了一個問題,即,如果這樣做會引起責任,人們將如何在現今估計存在的數兆個網頁以及將來的無數網頁中傳遞資訊。對於人們而言,要對每個超連結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或其他非法性做出合法決定是過度繁重的,並且在許多情況下是不可能的。如果經由客觀責任制度將這種負擔自動加在新聞工作者身上,這將扼殺新聞自由。用Berners-Lee的話來解釋,超連結不僅對數位革命至關重要,而且對我們的持續繁榮-甚至是對我們的自由至關重要。像民主本身一樣,它們需要捍衛。確實值得注意的是,藉由裁定違反公約第10條,本判決已做到這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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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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