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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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二)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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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NetScout聲稱Packet
Intelligence無權請求訴訟前損害賠償,因為其被授權人未能在其專利實施產品上加標記。在Arctic Cat控訴Bombardier Recreational Products一案中,被告的侵權人「承擔最初的生產負擔,以闡明其認為產品依標記要件,乃未標記『專利產品』」,然後該負擔轉移至專利權人「以證明被識別出的產品並未實施系爭專利」。考慮到這一標準,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地方法院的陪審團指示給NetScout帶來了不適當的負擔。此外,即使某些專利僅有不受第287條標記要件約束的方法請求項,聯邦巡迴法院仍然認為Packet Intelligence「不能規避第287條,且不能僅藉由爭辯NetScout就相關方法請求項的侵權推動銷售,而將這些產品包括在其專利權利金基礎中」。因此,聯邦巡迴法院裁定「NetScout有權就此問題依法進行判決」。 Reyna法官部分不同意,不同意多數人對於專利適格的結論。在Reyna法官的觀點,「請求項涉及將資料封包識別成『交談流』,而不是離散的『連線流』的抽象概念」。相關的疑問「不是專利整體是否教導一種具體的手段以達到一個抽象結果,而是這樣的具體手段是否被請求」。因此,Reyna法官認為「儘管所請的概念的實施最終可能包含保有請求項的發明概念,但地區法院將其進步性的判決建立在抽象概念本身及其附帶的利益的基礎上是明顯的錯誤」。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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