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九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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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事實調查程序得出結論後,即使針對無效抗辯的更正可能於此後被核准,專利權人不得基於更正進行重新辯護。X (個人) v. Y (個人),案件編號2016 (Ju)632(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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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考慮是否允許專利權人根據以下事實對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IPHC)的調查結果提出爭辯,即,IPHC做出了對系爭專利請求項更正的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儘管專利權人尚未根據IPHC的口頭辯論結論對請求項的更正作出重新辯護;並裁定不允許這樣的論點,理由是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會過度延遲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 該案的詳情如下:
1.訴訟歷史
(1)一審 (東京地方法院)
專利權人X對Y提起專利侵權訴訟,Y被指控在2013年出售了侵害與裁紙刀有關的系爭專利的被控工具。在法庭訴訟中,Y基於增加新內容而作出無效抗辯,且不滿足支持要求和明確要求。
東京地方法院駁回了Y的抗辯,並在2014年維持X的侵權指控。
(2)二審 (IPHC)
敗訴方Y針對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向IPHC提出上訴,並於2014年基於缺乏新穎性及進步性而提出了新的無效抗辯。在舉行了四次準備程序和一次口頭辯論之後,IPHC得出訴訟結論。X沒有在結辯前對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更正作任何重新抗辯。IPHC於2015年維持了Y的新抗辯,並裁定系爭專利應無效,並撤銷了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