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1)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23)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而言

 

l   第四巡迴法院:同一法院在U-Haul International v. WhenU.com案中裁定,比較性廣告不違反商標法,導致與採用指示性合理使用法院之判例法一致之結果。同樣,第四巡迴法院在Loompanics案見解,儘管聲稱避開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則,但是,我們認知“僅具有參考意義之使用不會引起混淆誤認,這超出了商標法禁止之外。” 此外,其指出在<新孩子(New Kids)>案中發布之該測試本質上是“重述商標法之兩個基本原則。首先,已經確立的是,如果註冊商標僅是指商標持有人,則不禁止使用註冊商標。其次,如不太可能引起對來源,批准或任何其他禁止含意之混淆誤認,則允許藉由商標本身提及商標持有人,……”。

l   第五巡迴法院:第五巡迴法院之法官採用了與第九巡迴法院類似之方式,對指示性合理使用進行了裁定,認為這原則是“《蘭納姆法》之基石原則”,但通常認為混淆誤認之可能性排除了對指示性合理使用之認定。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僅採納了New Kids部分,在Pebble Beach Co. v. Tour 18 I Ltd.案中制定了自己之兩因素測試(註一)。

 

註一:(TrafFix Decices, Inc. v. Marketing Displays, Inc. 案中因其他理由而廢止);同Southwest Recreational Indus., Inc. v. FieldTurf, Inc.案(確認非侵權判決,並且認定“本巡迴法院認知,參與直接廣告之一方可以對競爭對手之商標進行“名義使用”,只要該方僅使用該商標到為識別競爭產品所必需之程度,且該方不做任何暗示與該商標持有人有從屬關係、贊助或背書之意涵。”)。先於Pebble Beach案,第五巡迴法院之地方法院拒絕效仿“新孩子(New Kids)”,認為仍須由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決定採用法律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則。參如 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Props. v. Playoff Co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