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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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利法 (三)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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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FSC進一步指出,本案例中未揭露排除標的的允許性符合歐洲專利局的擴大委員會(EBA)所適用的關於排除標的可用於恢復相對於現有技術的新穎性的標準。根據這些EBA決定,在限制與技術相關的情況下,不允許使用排除標的,即在請求項中引入否定表述的技術特徵,使請求項排除了概括特徵的某些實施例或範圍。 對於目前的情況,FSC並未發現「其中的這些製劑不含磷脂醯膽鹼」的特徵暗示了附加的治療效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由此獲得新的技術資訊。 評論: FSC的這一決定引人注目,因為它明確了關於引入德國專利申請案的專利請求項中的未揭露排除標的可接納性的某些標準。司法確認了標準判例法,並提供了更具體的標準。根據該標準,可以將原始申請文件中未包含的否定表述的特徵引入專利請求項中,而無需再擴展原申請時申請文件的內容。因此,此判決是均衡的,並在這方面推進了相關判例法。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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