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0) |
DEEP & FAR |
◎歐盟設計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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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特徵
再者,當評價個別特徵的問題時,設計者在開發設計的自由度必須被加以考慮。因此,要設計一件產品之可能性被限制時,例如:由於該產品之技術功能的需求,一件新的設計相較在一件產品之設計係較少受限制時的情況,必然在一較小的程度上不同於既有的設計。
可視性
被用於或被結合於一件複雜產品的一個零件之一個產品的一件設計僅在如下狀況,被認為是新的而且具有個別特徵:
•如果該零件,一旦已被併入該複雜的產品,在該後者的正常使用期間依然可視;而且
•達到該零件之那些可視特徵自己即可實現關於新穎性及個別特徵要件之程度。
所以,注意零件的設計在該產品的正常使用期間對最終使用者必須維持外在可視是重要的。服務、保養及修理活動不被認為是正常使用。
不能被保護的設計
技術功能所必然呈現的產品之外貌不能作為一件共同體設計而被保護。以下特徵亦不能被保護:為了允許該產品得被機械地連接到、或置入、環繞或對比另一件產品,而必定需要以他們的確切形式及尺寸被重製,而使得任一產品能執行其功能(“必須符合豁免”)之特徵。
然而,一件設計成就允許多重組合或在一個模組系統內互相可交換的產品連接的目的是可以被保護的(“免除樂高”)。
一件共同體設計不應存在於一件違背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之設計。(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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