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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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世界發生碰撞時:打擊仿冒藥的智慧財產權和公共衛生意涵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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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執法措施僅能像人民執行它們般一樣好。在中國,用於生產摻假藥物的處罰是非常嚴酷的,包括死刑-但猖獗的腐敗杜絕他們成為有意義的威懾力量。
例如,從2003年到2005年,鄭小雨,當時的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被發現接受了更多來自八家尋求快速批准新藥的公司和良好生產規範認證的製藥公司的價值超過850,000美元的賄賂。儘管鄭後來因受賄被處以死刑,但他的處決被批評為中國為了保持其世界第一大消費品出口國地位所採取的政治行動,而不是真誠的努力清理生產慣例。因此,假藥爆發次數及相關死亡事件繼續來自中國,證明即使最嚴格的規定若沒有嚴格執法是毫無意義的。
IV 擬議的解決方案
A. 條約立法
鑑於問題的範圍,毫無疑問建立一套和諧國際標準需要一項條約。沒有國際協議,進行跨境合作調查-從一個國家引渡犯罪者到另一個-以及起訴個人與組織使與其罪行的全球性質成正比,仍然很困難。當然,制定有效協議的出發點是開發出更準確的問題定義-具體來說,與商標侵權不同而與公共健康(或更確切地說,藥品質量)有關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