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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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據包含錯誤描述時,該數據是否違反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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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的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下: 一種製備具有減少的核心岩藻醣基化的一修飾抗體或抗體衍生物的方法,包括: 在合適的生長條件下,在包含一有效量的一岩藻醣類似物的一培養基中培養一宿主細胞,…以及 從該細胞中分離出該抗體或抗體衍生物,其中該岩藻醣類似物是選自由以下式(III)或(IV)組成的群組:
或其生物學上可接受的鹽類或其溶劑化物,其中...;以及 其中與不存在該岩藻醣類似物的情況下培養的宿主細胞的抗體或抗體衍生物相比,該抗體或抗體衍生物具有降低的核心岩藻醣基化;或… 此案例的主要問題之一關於:當實驗數據錯誤地示出落入所請求保護範圍的一種化合物沒有發揮有益效果時,是否滿足支持和可據以實施要件。IPHC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下: 關於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原告X主張如下: (1)根據說明書中的表1,相較於50μM的炔基岩藻醣1,2,3-三(三甲基乙酸酯)的抑制活性,當另一個新戊酸酯基團附接到炔基岩藻醣二(三甲基乙酸酯)(其顯示“在50μM時 > 80%的抑制活性” )上時,抑制活性降低至“~0%”。因此,眾所周知的技術知識是,即使化學結構的微小變化也會極大地影響活性。 因此,並非所有請求項1中所述的岩藻醣類似物都可用於產生具有降低的核心岩藻醣基化的抗體[違反可據以實施要件]。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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