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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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十二)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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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歐洲專利局
歐洲專利局是所述組織的執行機構(行政理事會是所述組織的監察與立法機構)。在歐洲專利公約下,歐洲專利局提供發明人們統一申請程序以允許他們在所述組織的任何成員國(現在包含多達42國)中尋求專利保護。如此的歐洲專利就本身而言不是歐盟專利;確切地,其是締約成員國的國家專利包裹。所述包裹涉及專利所有權人正在尋求他或她發明之專利保護的個別國家。在歐洲專利公約下,歐洲專利的任何侵權或其他相關權利要求由所述權利要求被提出所在之國家的國內法所處理。所述歐洲專利藉由允許個人和公司在多個歐盟國家中申請專利而被建立,毋須另事申請國家專利,亦即不用在專利保護所欲的每一國家中申請。為他或她的發明尋求專利保護的專利所有權人能夠透過歐洲專利局申請歐洲專利;然而,在保護生效之前,歐洲專利必須由申請人尋求保護所在的每一國家專利局所合法化。
C、歐盟專利的未來: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
聯合專利法庭是由來自26個歐盟成員國的成員所組成的國際法庭(聯合專利法庭根據2013年2月19日的國際條約所成立);然而,它不是歐盟機構,意指:儘管英國脫歐的主要理由是例如恢復主權並控制它的法律,英國已經選擇參與所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