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7月號     (339)

DEEP & FAR

 

 

 
通姦罪合憲變違憲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併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其相姦者亦同(第2項)。」違憲,自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認為,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尚非無疑。刑法第239條規定並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反之,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刑法第239條規定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致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況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然因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因而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違憲。

        即使法院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違憲,受害配偶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仍舊存在,受害配偶亦得以配偶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