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9a)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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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警示:馬德里議定書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指定加拿大的申請 |
吳惇琪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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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加拿大實施新的商標立法制度至今已近8個月。自2019年6月17日以來,可以在《馬德里議定書》規範的國際註冊申請中指定加拿大(WIPO申請),也可以將現有的WIPO國際註冊擴展到加拿大。 CIPO(加拿大智慧財產局)的來信 根據加拿大的新商標條例,如果在WIPO申請中指定加拿大或隨後指定現有的WIPO註冊,則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將僅直接與申請人或指定的加拿大商標代理人聯繫。 CIPO將不會與外國代表進行接觸,但會有初始的禮貌致意信。 對於指定加拿大的申請,CIPO現在正在向WIPO申請中指定的代表發送一封初始的禮貌致意信,建議所有來文僅發送給申請人,而不是提交給WIPO申請的代表,除非該代表碰巧是居住在加拿大的加拿大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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