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9)

DEEP & FAR

 

 

電視眼案及科技娛樂的未來(四)

by NYSBA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法院那「電視眼的非檢索功能性取代了就授權內容的市場」的判決,強迫歷史上對立的技術及創意產業走的更近。被電視眼案所鼓勵的一種搭檔的方法,並不是一個新的觀念。確實,地區法院注意到福克斯新聞早已透過一家叫做ITN Source, Ltd.的剪輯授權代理人授權其視頻剪輯而「維持超過8萬個福克斯新聞的視頻剪輯的圖書館,其顧客可以透過關鍵字檢索」,而其讓福克斯新聞賺得了超過兩百萬美金的授權費。

這種類型的企業模式是有意義的:選擇關於一特定的功能或觀眾的最適當的內容類型,且為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獲得內容所有者許可並引入該內容。其較沒有授權而引入一媒介的所有內容卻冀望在一場合理使用的槍戰中獲得最好的結果的騎士策略是遠為具細微差異的方法。確實,如果電視眼與福克斯新聞合夥,這種類型的安排可能早已經造成了,從而使得電視眼更可望成功。

如以下所討論的,技術與內容的結合,透過法律上完善的授權安排及一方面是在內容所有者與聚集者間,另一方面是在技術及軟體發展者間的合作,似乎是電視眼所預期的未來。

IV.榜樣:以內容為基礎的技術的發展

一些最近的發展演示了在電視眼案後的技術-內容融合的世界的生意可能性。當外面確定有許多其他的例子在那裡時,人工智慧的擴散及用戶原創內容應用程式的合併既存創意素材,提供了科技娛樂世界可能會走向那裡的堅實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