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6月號     (338)

DEEP & FAR

 

 

 
考不上都是你害的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原告主張其於106528日在訴外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友百貨)購物,於搭乘手扶梯時,因手扶梯故障,導致原告連續兩次重摔,身體多處挫傷,右手因此遺留嚴重後遺症,導致原告於同年度舉行之國家考試因右手無法出力寫字作答而未能錄取,原告因此未能成為公務人員,工作損失無法衡量。又原告身兼作家,因手部無力無法寫作打字,受有勞動能力的損失。原告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對中友百貨之董事長請求醫療費及撫金。

        台中地方法院108 年訴字第 3910 號民事判決最終認定原告於中友百貨之手扶梯跌倒受傷之事為真,然原告受傷並非中友百貨之手扶梯故障所致,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於手扶梯跌倒所受之損害係因被告所提供之服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信。另外,被告有定期維護保養系爭手扶梯並為警告標示,而無原告主張於維護檢測系爭手扶梯致有故障之情形,被告就系爭手扶梯之設置及提供服務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最後,法院認為被告雖為中友百貨之登記負責人,然原告主張其搭乘手扶梯之跌倒事實,並不足以認定實施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被告個人,不符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