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8)

DEEP & FAR

 

 

 

德國專利法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未揭露排除標的」在德國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

在最近的一個決定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FSC)在歐洲局擴大上訴委員會(EBA)宣布G1/16決定前幾個月,就以下問題作出審判:當原始未揭露的特徵引入德國專利申請案的請求項中(未揭露排除標的)時,該特徵是否可以保留在請求項中,或者必須被視為超出原始揭露範圍的不允許的擴展。

在該決定的第一個眉批中,FSC確認了相關審判權,即如果請求項的實質內容超出了原始提出的申請案內容,並且申請人經審查階段的要求而未能彌補這一不足,則必須核駁專利申請。

FSC在其第二眉批中明確指出,特徵的引入(據此聲明所請求的製劑不包含特定物質)通常並不構成不允許的擴展。

該決定涉及專利申請人藉由構成限制的特徵來修改請求項的重要情況,其中原始提出的申請案中既沒有限制特徵,也沒有包含經修改的請求項的實質內容(所謂的「未揭露排除標的」)。

該案的背景是20015月向德國專利商標局(GPTO)提交的專利申請案,該申請案涉及氯化鈉和甘油的化妝品製劑及其在皮膚護理產品中的用途。申請人提出的請求項1涉及用於護手霜、淨化乳、防乳液、滋養霜、日霜及夜霜以增強皮膚的屏障功能的化妝品,基於製劑的總重量,分別非治療性的使用530 wt%的氯化鈉和530 wt%的甘油。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