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六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8)

DEEP & FAR

 

 

JPO的勝訴方是否可以針對JPO就請求項中用語的關鍵性解釋在IPHC爭執?
JFE Steel Corporation v. ArcelorMittal,案件編號2015 (Gyo-Ke)10010(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b) 在請求項中沒有對熱處理之前的術語“鋅基合金”進行任何物理性質或類似的說明,而熱處理之後的術語“合金化合物”則以“確保對腐蝕及鋼脫碳的保護,並提供潤滑功能”的性質來指定,因此,從這一觀點出發,同樣也可能區分在熱處理之前的“合金”與熱處理之後的“合金化合物”。

(iii) 此外,在說明書中沒有發現排除了介金屬化合物的其他描述。

(iv) 因此,沒有發現在請求項中“鋅基合金”的術語“合金”應被解釋為排除介金屬化合物的特殊情況,因此根據一般含意來解釋請求項中的術語“合金”是合理的。

 

結論是,IPHC駁回了JFE的上訴,並維持JPO判決的結論。

沒有針對此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該判決是最終判決且具有拘束力。

 

我們的評論

從上述IPHC判決可以看出,即使是JPO的獲勝方,也可能針對JPO就請求項中的用語的關鍵性解釋在IPHC作出完全相反的論點,並且如果IPHC認知以下兩點,則IPHC可以接受:(i) JPO的解釋是不正確的;以及(ii)正確的解釋不會影響JPO判決的結論,即維持該結論是因為無效的原因是不可接受的,因此,無效審判的要求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