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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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十一)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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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述歐洲專利公約下,所述歐洲專利將具有相同效果,並受制於像由國家所授與之國家專利一樣的相同條件,除非另外規定。例如,希望在義大利、西班牙、英國和德國接受專利保護的義大利專利所有權人能夠提出一個向歐洲專利局申請,以在全部四個國家中接受保護;然而,即使假設所述專利所有權人的發明在每一所述國家中皆被授與保護,所述專利仍將受制於每一國家的國家法律,因此導致所述專利是否有效或是否侵犯另一專利所有權人之權利的不確定,或者導致訴訟案件之結果可能是什麼的不確定。因此,所述專利所有權人的發明所將接受的保護就像所述專利所有權人已經在義大利、西班牙、英國和德國提出各別申請一樣。因為歐洲專利公約是國際條約而非僅僅是歐盟條約,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是歐盟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混和。
B、歐洲專利組織
歐洲專利組織(在1977年所創建的政府間「組織」)於歐洲專利公約下授與歐洲專利。所述組織由二個機構所組成:歐洲專利局和行政理事會。所述組織目前具有38個成員國,其包含歐盟成員國和非歐盟成員國(不是歐盟成員的歐洲專利局成員是阿爾巴尼亞、北馬其頓、冰島、列支敦斯登、摩納哥、挪威、聖馬利諾、塞爾維亞、瑞士和土耳其)。因為所述組織不是歐盟實體(亦即,它在法律上不受歐盟束縛),這些非歐盟成員國被允許參與所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