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8) |
DEEP & FAR |
|
電視眼案及科技娛樂的未來(三)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
A. 自助式網路:內容所有者的內部發展
在目前的數位環境中,著作權擁有者將想要提供便利及自定義功能給想方設法去篩選線上可得無窮盡數量之內容的觀眾。內容所有者像福克斯新聞,記錄標示了數位母帶錄音之海量目錄和數位影像圖書館,而電子遊戲開發商可以發展編索引及檢索的工具以及像是分享及下載的功能性,與基於他們內容的價值及所提供服務的價值而收費。電視眼案為著作權擁有者保留了作為一站式商店的市場機會。
攝影及數位影像授權產業是此一內容及技術緊密結合的模式。視頻段落、影片剪輯、照片及其他視覺影像之合成者,諸如Gettty Images、Shutterstock及Corbis,在過去十年間投資了數百萬元於他們授權的內容的數位化及編索引,以使其易於檢索及易於接近和按需要提供。他們的內容是透過與內容擁有者的授權安排而付費的,且是為了基於內容類型及可獲得的授權類型而變化的費用而提供給使用者,並以版稅與貢獻者分享。在2015年視聽內容授權的全球市場價值,僅只視頻片段就有5億5千萬美元。一個與電視眼之「看」的功能及相關特徵有關的有利判決將危及這個已建立的穩定成長的企業模式。
但是這個解答可能無法使每個人滿意。這就是團隊合作派上用場的所在。
B. “我們將會把你們的生物及技術的獨特性添加到我們自己的”:技術/內容協同作用
內部技術發展不是駕馭搜索力量的唯一方式。電視眼案開啟了在內容提供公司及技術開發商間的協同作用及夥伴關係的大門。確實,這個安排似乎更有可能;技術公司不一定想要經營內容,而內容提供公司不一定想要經營技術。合乎邏輯的答案是:對於這些參與者,共同合作以創造為了有利可圖與合其心意的技術驅動的內容的市場機會,那正是電視眼案法庭聚焦於市場衝擊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