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8)

DEEP & FAR

 

 

 
歐盟中的超連結:在不中斷網際網路下平衡表意自由與著作權及名譽保護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2. 數量可觀人們已經購買了媒體播放器,並且傳播針對的是不確定的人數,這是因為具有網際網路連接的任何人理論上都可以購買並利用播放器附件中嵌入的超連結。

3. 傳播是針對作品發佈時,著作權擁有者未曾想到的「新公眾」。在有益洞察GS媒體中列出的準則要如何適用中,法院指出,(a)被告已完全了解連結到的內容是未經授權且非法的(甚至以具有此種功能性作為賣點來廣告宣傳該多媒體播放器),並且(b)其進行的行為是為了牟利。

如這些裁定所示,歐洲法院以有利於權利所有人,一直在廣泛地解釋法律。在發展此判例法中,CJEU已面臨著在以下方面之間進行權衡:一方面超連結是「網際網路自由」基礎的概念,以及另一方面根據歐盟對知識產權高度保護的政策原則下,保護著作權擁有者的需要。傳統上,至少在英國法律下,著作權侵害的主要責任問題大部分已是嚴格責任的問題。知悉要件已突顯主要在涉及例如財產、交易以及賠償責任等二次侵害。相比之下,CJEU在GS媒體與Stichting Brein中的做法引入了一種架構,其中超連結者對所連結內容是否侵害的知悉是主要侵害的關鍵,且其中連結行為的目的(為了牟利或不是為了牟利)對於潛在侵害至關重要。有人會爭辯,這種做法帶來不受歡迎的不確定性:什麼時候之連結「為了牟利」?我什麼時候已進行足夠工作以檢查內容是否被授權?包括許多全球企業的其他方可能會欣然接受CJEU已提供相當全面的框架以用於超連結到至少在27個成員國之間協調的著作權內容。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