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7)

DEEP & FAR

 

 

修訂的《審查指南》解決了確定申請人住所的關注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201983日生效的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新規則要求外國註冊商標申請人,註冊人或商標程序方由美國律師代理(84 FR 31498)。USPTO隨即於8月初發布了初步審查指南,以幫助實施該規則。在考慮了回應初步審查指南的答覆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最近修訂了這些指南。
特別是,經修訂的《審查指南》解決了初步《審查指南》中有關確定申請人住所的語言方面的關注。最初的《審查指南》為確定美國公民和外國公民的住所規範了單獨章節。但是,修訂後的《指南》並未對此加以區分,僅規定了“美國住所”(無需美國律師代理)和“非美國住所”(必需由美國律師代理)。 
在“確定住所”標題下,最初指南使用的用詞是:“外國公民必須遵守美國簽證移民法,才能聲稱美國為其永久合法居住地。”這種對“簽證移民法”和“永久法律居所”的遵守的提法引起了商標審查員的關注,他們現在可能被要求詢問申請人的移民身份。
修訂後的《審查指南》刪除了有關遵守“簽證移民法”及聲稱美國為“永久合法居所”的用詞。相反,修訂後的《指南》規定,如果將美國街道地址列為住所,則外國申請人無需任命美國律師作為其代表。雖然不需要證明是否符合簽證移民法,但修訂後的《指南》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地址看起來不正確,USPTO將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地址的證明文件。
此外,最初的《審查指南》指出禁止使用郵政信箱為作為住所地址,而要求一個實際地址來進行初步的住所確定。但是,人們擔心許多商標申請人沒有營業地址,因此將被迫提供其家庭住址當作住所。
儘管修訂後的《指南》確認了大多數情況下,郵政信箱不能符合登記住所的要求,修訂後的《指南》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個人申請人或註冊人可以通過向局長提聲請書來尋求免除公開住所地址的要件。”因此,本指南為申請人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聲請而提供了地址保密安全的避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