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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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知識產權新聞 2020年3月號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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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線上傳輸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根據於2020年3月11日生效的修訂版《專利法》,非法使用專利發明的軟體線上傳輸行為可能構成專利侵害。
根據當前的《專利法》,如果一項包含專利技術的軟體發明請求該軟體儲存在例如USB或CD等的記錄媒介之形式,則其有權獲得專利保護。然而,當前的《專利法》沒有為不使用記錄媒介而透過資訊及通訊網路的軟體傳輸提供充分的專利保護,其根據是這種軟體傳輸非《專利法》所定義的“實施”行為。
2020年3月11日的修訂版對《專利法》第2條 ( 3 ) 進行修訂,以定義在方法發明的情況下,詞語“實施”係包含提供使用該方法的行為。因此根據修訂後的《專利法》,包含專利技術的軟體線上傳輸將也有受專利保護的資格。此外,修訂版《專利法》新增加了第94條 ( 2 ),規定根據第2條 ( 3 ),如果發明專利的實施是提供使用方法的行為,則專利權僅限於當明知道該方法的使用侵犯專利權或排他授權的情況下,得針對提供使用該方法的行為。因此,專利保護將僅針對當明知道該行為侵犯專利權或排他授權時,得針對非法散布軟體的行為。
考慮到藉由線上傳輸軟體散布的增加趨勢,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它最好是以方法的形式請求軟體發明,並及紀錄(儲存)媒介及/或處理裝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