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7)

DEEP & FAR

 

 

◎歐盟設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未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共同體設計之第6/2002號議會規則(CDR)第11條)

然而,有如以下將會有進一步的探討,此未註冊的共同體設計之保護範圍是小於那註冊的設計,因其僅保護複製,而註冊的設計,在無害於先前使用的一種可能權利下,可對侵權者所獨立地創作之設計也能執行。而且,相對於一件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初期有效五年,而且可以被展期到最多的25年,一件未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將僅在一段從該設計在歐聯領土內在無可展延之最初由公眾可取得之日起三年期間被保護。

註冊的共同體設計

註冊的共同體設計之申請案必須向內部市場統合局(OHIM)或向一個歐聯會員國之國家的中央工業財產局提出。

在依據CDR第3條關於形式要件之審查及關於是否該產品符合一件設計的資格之審查後,該共同體設計將被註冊及公開。並無關於新穎性及個別特徵之實質審查將由OHIM進行。如有請求,共同體設計之公開可以是延後到從申請日起30個月,以使該設計的所有人得維持該設計保密直到最終上市,而同時確保最早的可能申請日。

一件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從該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初期提供一段五年的保護,而且隨後可以被展期一次或多次的每個5年期,到一個總共為25年期限。該展期應支付一筆展期的費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