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五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7)

DEEP & FAR

 

 

JPO的勝訴方是否可以針對JPO就請求項中用語的關鍵性解釋在IPHC爭執?
JFE Steel Corporation v. ArcelorMittal,案件編號2015 (Gyo-Ke)10010(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但是,在IPHC的法院程序期間,作為JPO審判勝訴方的ArcelorMittal辯稱,“合金”一詞既包括固溶體又包括介金屬化合物,這與JPO的解釋相反。

 

     在仔細檢視了系爭專利的請求項、其說明書及通常技術知識之後,IPHC將熱處理之前的術語“合金”解釋為既包括固溶體又包括介金屬化合物,其原因如下:

 

(1) IPHC首先根據雙方都承認的通常技術知識確認“合金”一詞通常既包括固溶體又包括介金屬化合物,並認為除非出現任何特殊情況,否則根據上述一般含義,請求項中的“合金”也應解釋為包括介金屬化合物。

 

(2) 然後,IPHC考慮是否有任何這種特殊情況,並做出如下決定:

(i) 請求項中僅定義了術語“鋅基合金”,並且在此沒有發現顯示排除介金屬化合物的具體記載。

(ii) 儘管應當將熱處理之前的“合金”與熱處理之後獲得的“合金化合物”在技術上區分開,但是它並不能直接導致熱處理之前的“合金”排除介金屬化合物的解釋。具體而言,(a)眾所周知,由於在熱處理過程中鐵在鋼板中的擴散,因此塗在鋼板上的介金屬化合物可能會轉變為不同的介金屬化合物,因此,基於上述通常技術知識,有可能區分熱處理之前的介金屬化合物與熱處理之後的介金屬化合物;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