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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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支持要件時 如何找到發明要解決的問題?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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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IPHC首先裁定如下主張: 支持要件是關於請求項和說明書揭露內容之間關係的問題,且因此應該首先基於請求項和說明書揭露內容來考慮這個要件,同樣地請求項和說明書的揭露內容應被用於找到該發明所要解決的問題,除非存在例外的情況,即在說明書中根本無法找到關於該問題的描述。因此,該發明申請時的技術水平應僅被附加地考慮,而不應從根本上考慮以識別出該問題。換句話說,在審查支持要件時,只要可以從說明書的描述中找到該問題,根據說明書的描述來識別出該問題就足夠了,並且對熟知或已知的技術加以考慮而識別出與說明書中所描述的問題不同的問題是沒有必要或不適當的。 根據以上裁定,IPHC以如下所述推翻了上述JPO的決定: 基於說明書的描述,可以清楚地找到問題在於提供一種包含米糖化材料並且具有體感、甜度和良好口感的食品,且因此,沒有發現基於該發明申請時的技術水平來重新識別或進一步限制該問題為“提供與範例1-1的米漿在體感(乳感)、甜度和良好口感方面具有顯著差異的米漿”的理由。因此,JPO認定問題為“提供與範例1-1的米漿在體感(乳感)、甜度和良好口感方面具有顯著差異的米漿”是不適當的。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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