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7)

DEEP & FAR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五條修正說明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考試及格

產業分析師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於民國109227日修正發布。修正後之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書徵求人,除第六條規定外,應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五萬股以上之股東。但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者: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召開股東會,徵求人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己發行股份二百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公司召開股東會,徵求人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其中粗體劃底線部分為新增部分。

    其修正理由為:「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金融機構)之資本額龐大,且股本落差極大,為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符合持股公平原則,促進公司治理,且考量不同資本額之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時,個別股東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擔任委託書徵求人,參與董事或監察人選舉競爭之權利,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個別股東擔任委託書徵求人最低應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之持股數門檻。」

 

參考資料: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22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