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7)

DEEP & FAR

 

 

 
歐盟中的超連結:在不中斷網際網路下平衡表意自由與著作權及名譽保護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3. 如果沒有與張貼超連結相關的獲利活動,則責任將只有在張貼者知道或應該已知道連結的內容被非法發佈的情況下才成立。

4. 如果張貼超連結「為了牟利」,則:

a. 張貼者將被預期進行「必要檢查」以確保連結的內容未被非法發佈;以及

b. 如果連結的內容在未經作者同意下被發佈,則認為張貼者知道該作品的受保護性質、並且未經同意。除非對此推定有反證,否則該連結將構成侵害著作權。

法院裁定,GS媒體是有法律責任的,因為《花花公子》已通知GS媒體,GS媒體所提供連結的照片已在網上被非法發佈。法院認定,這種由GS媒體的超連結所帶來之知悉係在「向公眾傳播」的含義內。

在2017年4月,CJEU就Stichting Brein v. Jack Frederik Wullem案作出判決。此案例(自荷蘭法院提交)涉及出售帶有超連結的附件的多媒體播放器,這些超連結使購買者能夠查看侵害著作權的內容(特別是未經權利所有人同意而在串流媒體網站上發佈的影片、連載以及現場廣播)。法院遵循其在GS媒體中作成的方式,即「個別評估」,並認定已存在向「新公眾」傳播的行為,故等同《著作權指令》第3(1)條中向公眾之傳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指出:

1. 被告的行為是一種干預,其在含有侵害著作權的作品的網站與多媒體播放器的購買者之間建立了直接連結,如沒有這些連結,此類人將很難查看非法內容。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