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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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利法的變更(3)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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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P申請到核准的費用將不可避免的比繼續可能的重新註冊更加昂貴,且若申請人有意在任何指定的專利局進行申請,那麼在適當的時候簡單遵循重新註冊的程序將可能更實惠;除非香港是取得早期保護的重要市場。
主張優先權
香港本身仍不是國際專利合作條約(PCT)制度的一當事方,因此不能將香港視為國際階段國家。然而,PCT申請仍可以基於OGP、重新註冊或短期專利(STP)申請制度之優先申請案。在新制度下,如非故意而未能在12個月公約優先權內提交OGP或STP申請(即,申請人必須證明錯過了原始的截止日期,儘管申請人根據情況已採取了所有合理的謹慎措施),則在優先權日後的14個月內提交恢復優先權是可行的。要求恢復優先權的截止日期是自申請優先權日滿12個月的2個月內。此外,可以自最早主張優先權日的16個月內,向註冊處提交優先權聲明及證明文件。
第三方對發明可專利性的意見
OGP申請已公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註冊處提交發明可專利性意見的個人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列出意見及意見的理由。在收到該通知後,註冊處必須儘快實際可行的發出通知副本給申請人,並在對實行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時考慮其意見。然而,一個人不會因為只提交意見而變成任何訴訟的一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