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四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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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的勝訴方是否可以針對JPO就請求項中用語的關鍵性解釋在IPHC爭執? JFE Steel Corporation v. ArcelorMittal,案件編號2015 (Gyo-Ke)10010(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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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ArcelorMittal於2005年獲得了與一種用於製造藉由衝印(stamping)塗層鋼板形成零件的方法有關的專利。針對ArcelorMittal的專利,JFE在2013年向日本特許廳(JPO)提出了無效審判。在審判進行期間,ArcelorMittal要求更正請求項,且JPO於2014年接受了更正並駁回了JFE的要求。JFE在2015年針對JPO的判決向IPHC提出了上訴。
ArcelorMittal系爭專利的更正後請求項1請求如下:
一種用於一零件的製造方法,該零件藉由衝印用於鍍鋅或鋅基合金的待熱處理軋製鋼板條而形成…,該方法包含以下步驟:
切割待熱處理的該鋼板以獲得待熱處理的一鋼板坯料,
熱沖印待熱處理的該鋼板坯料以獲得該零件,
藉由一熱處理,在待熱處理的該鋼板坯料的一表面上產生一合金化合物,該合金化合物選自由一鋅-鐵基化合物或一鋅-鐵-鋁基化合物組成之群組,
其中…進行該熱處理,該合金化合物確保對腐蝕及鋼脫碳的保護,並提供潤滑功能,
更包括…。
本案中的主要問題之一是,JPO的勝訴方是否可以在IPHC爭執JPO對請求項中用語的關鍵性解釋。IPHC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下:
在JPO的判決中,JPO將系爭請求項中“鋅基合金”的用語“合金”的含意解釋為不包括介金屬化合物 (儘管它通常不僅包括固溶體而且還包括介金屬化合物),理由是,藉由熱處理使熱處理前的“合金”塗層與鋼板中的鐵反應,以形成“合金化合物”(其為介金屬化合物),因此“合金”在技術上可與熱處理後獲得的“合金化合物”區別。
基於上述解釋,JPO認為熱處理之前“合金”的含意是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