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6)

DEEP & FAR

 

 

結合案件(四)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考試及格

產業分析師

 

    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者:「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415日第1484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擬與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霖園樓管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國泰人壽公司擬取得霖園樓管公司達三分之一以上股權,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型態。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之除外適用情形,故由國泰人壽公司之母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

    公平會指出,國泰人壽公司主要經營人身保險服務,霖園樓管公司則提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國泰人壽公司與霖園樓公司間並無水平競爭關係,人身保險業務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間亦無上、下游供應鏈的垂直關係,故本案屬多角化結合態樣。

    多角化結合最主要的競爭疑慮為是否減損潛在競爭可能性,本案經考量法令管制改變、技術進步及參與結合事業原本是否有跨業發展計畫等因素,公平會認為,國泰人壽公司與霖園樓公司間並無顯著的潛在競爭關係,故本結合不致減損潛在競爭可能性。

   公平會也考慮本結合之組合效果,由於人身保險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於銷售對象之差異,較無可能形成搭售或捆綁銷售。雖然企業團體保險之客群可能會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之客群重疊,但提供企業團體保險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之事業相當多,且相較於個人保戶,企業客戶之議價能力較高,尚不致產生反競爭的搭售或捆綁銷售疑慮。此外,人身保險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間並不具生產或消費互補性,參與結合事業尚無可能藉由兼營人身保險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形成鞏固市場力或提升市場地位之效果,因此本結合應無明顯排除競爭之組合效果。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參考資料: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6269